本文由 W & G Lawyers律师 Nancy Wang 撰写。如需了解 Nancy Wang 律师的专业背景、执业经验及服务领域,欢迎点击其姓名查看详细介绍。
关于遗嘱、家族信托与资产结构的一个重要提醒
昆士兰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再次提醒我们:
通过家族信托结构持有资产,并不意味着您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这些信托资产。
在昆士兰,许多家庭通过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family trust)持有房产和商业资产。这是一种非常常见且合理的安排,可以提供资产保护、税务灵活性以及财富传承规划方面的优势。但这里存在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陷阱:信托中的资产并不属于您本人。
昆士兰最高法院最近的一起案件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案例简介 —— Di Trapani 案
在 Di Trapani & another v Di Trapani & others [2026] QSC 20 一案中,昆士兰最高法院审查了已故 Elizabeth 的遗嘱。她于 2023 年 11 月去世。她的遗嘱并不是由律师起草,而是由家族会计师准备,其中将数处房产赠与她的子女和孙辈。
问题在于:这些房产并不属于她本人。
这些房产是由 Glutolo Pty Ltd 作为受托人(trustee),以 Mario Di Trapani 家族信托 的名义持有。
最终结果是:这些赠与全部失效。
遗嘱内容 —— 为什么行不通
Elizabeth 的遗嘱中有一条条款,将她在 Glutolo Pty Ltd 的股份留给遗嘱执行人,目的是“整合、处置及转移信托中的资产”。随后,她又在遗嘱中将信托持有的具体房产分别留给不同家庭成员。
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可行的安排。如果遗嘱执行人拥有受托公司全部股份,他们是否可以通过公司将信托资产转移出去,以实现遗嘱中的安排?
法院的答案是:不可以。
全权信托中的资产属于受托人(trustee),而不是设立信托的人,也不是控制受托公司的人。
遗嘱只能处分死者在去世时实际拥有的财产。
遗嘱无法突破的“三道墙”
法院指出,这份遗嘱无法生效,主要是因为存在三项法律障碍。
第一堵墙:遗嘱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
根据《Succession Act 1981 (Qld)》第 8 条,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在去世时有权处分的财产(或遗嘱执行人在其去世后有权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不符合这一条件,因为这些财产属于受托人,而不是立遗嘱人本人。无论遗嘱如何措辞,这一法律原则都不能被改变。
第二堵墙:“一般任命权”(general power of appointment)的问题
遗嘱执行人试图援引《Succession Act》第 33J 条,该条允许遗嘱处分立遗嘱人拥有一般任命权的财产,即立遗嘱人拥有完全决定财产去向的权力。
但在本案中,Elizabeth 并没有这种权力。
信托资产的处分权属于受托公司,而不是她个人。即使受托公司根据信托契约拥有分配权,该权力也并非“完全自由”的一般任命权,因为只能分配给信托契约中指定的受益人,而不包括她的遗产或遗嘱执行人。因此,第 33J 条并不能帮助她实现遗嘱安排。
第三堵墙:“但执行人控制公司”
一个看似合理的观点是:Elizabeth 的子女既是遗嘱执行人,也是受托公司的董事。一旦他们根据遗嘱获得公司股份,他们既控制公司,又控制董事会,是否可以决定将信托资产转出?
法院仍然认为不可以,原因有两个:
第一,持有公司股份并不等于拥有公司管理权。公司由董事管理,董事对公司负有法律义务,不能因为遗嘱要求就违反这些义务。
第二,遗嘱执行人并不是信托受益人。信托契约并不允许受托公司将信托资产分配给他们作为遗嘱执行人,因此没有法律机制可以强制受托公司按照遗嘱处分信托资产。
法院还参考了新南威尔士州案件 Wheatley v Lakshmanan [2022] NSWSC 583,在类似情况下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最终结果:这些房产发生了什么
遗嘱中涉及的四处房产赠与全部失败,这些房产仍然留在信托中。
信托继续运作,受托人仍为 Glutolo,公司如何处理这些资产将由信托契约和受托人的决定决定,而不是由遗嘱决定。
这显然不是 Elizabeth 的本意。她显然希望特定家庭成员获得特定房产,但由于遗嘱在起草时没有正确理解信托结构,她的意愿无法实现。
法院还处理的其他问题
法院还对遗嘱中的其他条款作出了解释:
- 公司之间债务豁免条款:遗嘱要求两家公司互相不再追讨约 110 万澳元的公司间借款。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因为立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命令公司放弃债权。
- 40 万澳元条款:遗嘱中两个条款都提到给儿子 Peter 40 万澳元。法院认为这是两项独立赠与,而不是同一笔款项。
- 仲裁条款:遗嘱指定会计师在执行人意见不一致时作为仲裁人。法院允许执行人忽略该条款,因为该条款不适当地排除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
- Grange 房产担保问题:遗嘱要求遗产偿还与某房产有关的银行债务,但死者当时只是担保人而非借款人,因此遗产无需承担该债务。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
如果您的家庭使用信托结构持有资产,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遗嘱和信托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遗嘱只处理您个人名下的资产。
信托资产属于受托人,而不是您本人,即使您设立了信托或控制受托公司。
2. 您需要同时规划信托和遗嘱
如果您希望在您去世后,某些人可以获得信托资产,这必须通过信托契约或信托结构安排,而不仅仅是在遗嘱中写明。
3. 股东控制不等于受托人权力
拥有受托公司的股份,并不意味着您或您的遗嘱执行人可以决定信托资产分配给谁。受托人的权力来自信托契约和法律,而不是股东或遗嘱。
4. 非律师起草遗嘱风险很大
会计师和其他顾问在遗产规划中可以提供重要意见,但遗嘱属于法律文件,必须由律师起草。本案显示,一旦处理错误,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且无法补救。
5. 当资产结构变化时,应重新审查遗嘱
如果您在设立遗嘱后设立了信托,或将资产转入信托,原有遗嘱可能已经无法实现您的意愿,因此定期审查遗嘱非常重要。
对于跨国家庭资产结构的客户
我们有许多客户的家庭成员分布在澳大利亚和中国两地,并在不同国家持有资产。无论资产是通过昆士兰全权信托还是公司结构持有,基本原则始终相同:
遗嘱只能处分您本人拥有的财产。
当涉及家庭借款、公司结构、海外资产或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时,遗嘱、信托安排和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变得非常复杂。因此,在进行遗产规划时,应当同时考虑遗嘱、信托结构以及公司结构的整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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