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W & G Lawyers律师 Jialin Liu 撰写。
跨境债务追偿:适用条件、程序及主要风险
您已经在中国取得胜诉判决,但判决债务人已经移居澳大利亚,或者在澳大利亚持有房产、银行账户、公司股份或其他资产。该判决能否在澳大利亚获得执行,通常取决于两个不同的问题:
• 中国法院判决是否符合澳大利亚普通法下的承认条件;以及
• 判决债务人在澳大利亚是否拥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资产。
简而言之: 某些已经生效的中国民商事金钱判决,可以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和执行。但是,目前通常不能直接依据澳大利亚法定的外国判决登记制度进行登记。判决债权人一般需要在澳大利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以中国法院判决所产生的债务为诉讼基础。在取得澳大利亚法院判决后,债权人才可以进一步采取澳大利亚当地可用的执行措施。
第一问题:跨境追偿在商业上是否值得?
在承担诉讼费用之前,债权人应当同时评估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和实际追偿的可能性。在以下情况下,尽早取得澳大利亚法律意见尤其重要:
• 中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并判令支付确定金额;
• 被告曾参与中国法院诉讼,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已被有效送达;
• 债务人、债务人的公司或其重大资产位于澳大利亚;
• 债务人似乎正在出售房产、转让股份或转移资金;或者
• 判决作出已有一段时间,澳大利亚适用的诉讼时效可能即将届满。
实务提示: 中国法院判决能否获得承认,与最终能否实际追回判决债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一项判决在法律上可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在澳大利亚没有可识别或可变现的资产,其实际商业价值仍可能十分有限。
为什么中国法院判决通常不能直接在澳大利亚登记?
澳大利亚《1991年外国判决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及《1992年外国判决条例》(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s 1992 (Cth))建立了一套针对特定外国国家及法院判决的登记制度。截至本文日期,中国大陆法院并未列入该条例所指定的国家和法院名单。
因此,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一般民事或商业判决,通常不能依据该法直接在澳大利亚登记。判决债权人一般需要依据普通法,就判决债务在澳大利亚另行提起诉讼。
澳大利亚法院通常不会重新审理原先的合同、借贷或商业争议。澳大利亚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以及债务人是否能够提出澳大利亚法律认可的抗辩。
普通法下承认外国判决的四项核心条件
1. 中国法院行使的管辖权必须得到澳大利亚法律认可
仅仅因为中国法院依据中国法律享有管辖权,并不足够。澳大利亚法院在判断外国法院是否具有国际上可认可的管辖权时,会适用澳大利亚冲突法原则。
相关连接因素可能包括:
• 在中国诉讼开始时,被告是否身处中国或居住于中国;
• 被告是否自愿就案件实体问题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或者
• 被告是否通过合同约定接受有关中国法院的管辖。
如果被告出庭的唯一目的只是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一般而言,仅凭这一点并不会构成其接受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管辖。
2. 判决必须是终局并具有确定性
该判决必须已经最终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中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般原则是,除非外国判决在作出该判决的法院中属于终局并具有确定性,否则澳大利亚法院不会赋予其效力。
如果判决尚未生效、已经被撤销、受到中止执行命令影响,或者原审法院仍可对其重新审议,澳大利亚法院可能中止或拒绝执行。
3. 判决必须涉及确定或可以直接计算的金钱数额
普通法下的执行,主要适用于民事和商业领域中金额已经确定的金钱判决,例如:
• 借款债务;
• 合同债务;
• 未支付的购货款;
• 已量化的损害赔偿;或
• 担保责任。
外国税款、罚款及其他具有惩罚性质的债务,一般不能通过普通法上的判决债务诉讼在澳大利亚追偿。
非金钱性质的救济,例如禁令、强制履行或交付特定财产,则需要进行不同的法律分析。
4. 澳大利亚诉讼当事人应与中国判决所列当事人相对应
在澳大利亚提起的诉讼,一般应由中国判决中的判决债权人,对同一判决中的判决债务人提起。
如果发生过债权转让、公司合并、清算,或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发生继承,则需要提供适当证据,证明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继承或法律主体身份的变化。
最常见的难点:送达与程序公平
在跨境判决执行案件中,真正的争议焦点往往并不是原始债务本身,而是被告是否知道中国法院诉讼的存在,以及是否获得了合理机会作出回应。
在 Yin v Wu [2023] VSCA 130 一案中,一名判决债权人试图在维多利亚州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判决债务人并未被亲自送达中国诉讼文件。有关文件据称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但事实上该公告并未实际引起债务人的注意。
根据当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认为,判决债务人提出的自然正义抗辩具有真实的胜诉可能性,因此撤销了此前依据外国判决所作出的简易判决。
该案并不意味着凡是涉及公告送达的中国法院判决都不能在澳大利亚执行。它说明的是,如果债务人主张自己从未收到诉讼通知,债权人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 中国法律允许采用相关送达方式;
• 中国法院已经遵守了适用的程序要求;
• 被告获得了合理机会知悉诉讼并对诉讼作出回应;以及
• 在必要时,应通过具备适当资格且保持独立的专家,就中国法律的内容及适用方式提供证据。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也曾确认——虽然该案涉及的是州际赡养命令——如果受影响的一方完全没有收到诉讼通知,也没有参与相关程序,则法院可能拒绝承认有关判决。
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中国法院缺乏澳大利亚法律认可的国际管辖权
如果在诉讼开始时,债务人并未身处或居住于中国,也没有就案件实体问题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同时合同中也不存在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约定,则可能产生这一问题。
判决是通过欺诈取得的
通常,仅仅重复原诉讼中已经处理过的事实争议或证据争议,并不足以构成欺诈抗辩。
主张欺诈的一方应当具体指出:
• 所称欺诈行为是什么;
• 由谁实施;
• 有哪些证据支持;以及
• 该欺诈对最终判决产生了何种实质影响。
执行判决将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
这通常是一项适用范围较窄的抗辩。
中国法律与澳大利亚法律存在差异,或者澳大利亚法院如果自行审理案件可能得出不同结果,本身通常不足以构成拒绝承认判决的理由。
判决已经被撤销、替代、中止执行或者已经清偿
债权人必须披露已经收到的款项,以及已经在中国采取的执行措施。
债权人在澳大利亚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仍未清偿的余额。
一般程序:从中国法院判决到澳大利亚执行
1. 审查判决及诉讼程序记录
审查事项通常包括:
• 管辖权;
• 判决是否终局并已生效;
• 判决金额;
• 送达;
• 被告是否参与诉讼;
• 是否存在上诉或再审申请;
• 诉讼时效;以及
• 潜在抗辩。
2. 确认债务人及其资产
调查可获得的信息,包括:
• 不动产;
• 银行账户;
• 股份;
• 工资收入;
• 应收账款;
• 车辆;以及
• 由第三方持有的财产。
3. 选择适当的澳大利亚法院
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取决于:
• 涉案金额;
• 债务人及资产所在地;
• 适用的州或领地法院规则;以及
• 案件复杂程度。
4. 在澳大利亚提起并送达诉讼
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债权人可能可以申请缺席判决。
如果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没有真实胜诉可能性,并且证据及适用程序规则允许,也可以考虑申请简易判决。
5. 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
根据债务人身份及资产类型,可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
• 对第三方债务采取执行措施;
• 财务状况披露;
• 扣押及出售财产;
•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或者
• 针对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程序。
担心债务人转移资产:可以申请冻结令吗?
如果存在真实并且可以证明的资产转移或耗散风险,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冻结令。
冻结令的目的,是保护司法程序,防止法院诉讼程序或未来判决因资产被转移而失去实际意义。冻结令并不是提前执行判决的手段。
冻结令也被称为“Mareva injunction”或“Mareva order”,名称来源于英国上诉法院案件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75] 2 Lloyd’s Rep 509,该案首次确认了这一类型的救济。
在昆士兰州,冻结令目前受《1999年统一民事诉讼规则》(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9 (Qld))第260A条以及昆士兰最高法院有关冻结令的实务指引规范。澳大利亚其他司法管辖区也有相应规则。
冻结令属于特殊救济,并且高度依赖具体证据。申请人通常需要证明:
• 存在足够充分的基础案件;以及
• 存在真实的资产耗散风险。
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提供通常所要求的损害赔偿承诺。
如果有迹象表明澳大利亚境内的房产、股份或资金正在被转移,应尽快取得法律意见。
不要忽视澳大利亚的诉讼时效
针对外国判决提起的诉讼,受到提起诉讼所在澳大利亚州或领地的时效法律约束。
例如,在昆士兰州,《1974年诉讼时效法》(Limitation of Actions Act 1974 (Qld))第10(4)条一般规定,自判决具有可执行性之日起超过12年,不得再就该判决提起诉讼。
第10(4A)条规定,就此目的而言,昆士兰州以外法院作出的判决,在该判决于其作出地依法具备可执行性时,即视为具有可执行性。
具体计算仍然取决于案件事实。相关因素可能包括:
• 中国法院判决何时开始可以执行;
• 是否存在上诉;
• 是否存在中止执行;
• 是否发生过部分还款;
• 是否存在债务确认;以及
• 最终在哪一个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
中国国内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期间,不应被直接视为决定澳大利亚诉讼时效的标准。
有助于初步评估的文件
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以下资料,初步法律评估通常会更加高效:
• 中国法院判决,以及证明判决已经生效的证书或其他证据;
• 起诉文件、答辩、开庭通知及其他程序记录;
• 传票、送达回证、邮寄记录、公告送达裁定以及实际发布的公告;
• 上诉、再审及中国境内执行文件;
• 已经收到的款项记录,以及未清偿本金和利息的计算;
• 合同中的适用法律条款及管辖权条款;以及
• 有关债务人身份、澳大利亚地址及资产的现有资料。
如果中文文件需要在澳大利亚法院使用,通常需要按照适用的证据规则及法院规则提供英文翻译。
如果中国法律的内容、判决终局性或送达问题存在争议,也可能需要独立的中国法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中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适用不同制度
中国法院判决不应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混为一谈。
中国仲裁裁决通常可以依据《纽约公约》以及澳大利亚《1974年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Cth))第二部分申请承认和执行。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民事或商业判决,一般需要通过澳大利亚普通法诉讼程序寻求承认和执行。
因此,在未来签订涉及澳中两国的商业交易合同时,当事人在签署前应当考虑:
• 争议解决条款;
• 交易相对方资产所在地;以及
• 将来实际执行判决或裁决的可行性。
我们可以如何协助
| 阶段 | 可提供的协助 |
|---|
| 初步评估 | 审查管辖权、送达、判决终局性、金额、诉讼时效及潜在抗辩。 |
| 诉讼策略 | 确定适当的州或领地、法院、证据方案,以及是否需要中国法专家证据。 |
| 资产风险应对 | 审查现有资产信息,并评估是否适合申请紧急冻结令。 |
| 判决承认与执行 | 提起普通法诉讼,并在取得澳大利亚判决后,就适当的执行措施提供法律意见。 |
| 成本与追偿分析 | 将预计法律费用及证据费用,与已识别资产及实际追偿前景进行比较。 |
您是否需要评估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问题?
如果判决债务人、其公司或其资产位于澳大利亚,尽早审查法院判决、送达证据及资产情况,有助于判断是否存在可行的执行途径、是否需要考虑紧急资产保护措施,以及拟采取的追偿行动在商业上是否合理。
如需安排初步案件评估,请联系我们。为了提高评估效率,建议您提前准备:
• 中国法院判决;
• 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
• 送达文件;以及
• 关于债务人在澳大利亚的地址及资产的已知信息。
参考法律及案例
• 澳大利亚《1991年外国判决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特别是第二部分及第5–8条。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1996B00737/latest/text
• 澳大利亚《1992年外国判决条例》(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s 1992 (Cth)),特别是附表。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1996B00737/latest/text
• 昆士兰州《1974年诉讼时效法》(Limitation of Actions Act 1974 (Qld)),第10(4)–(4A)条。
https://www.legislation.qld.gov.au/view/whole/html/inforce/current/act-1974-075
• 澳大利亚《1974年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Cth)),第二部分及附表1。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0192/latest/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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