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盛益律师事务所,我们经常协助客户处理因非正式或措辞不当的遗嘱所引发的争议。近期涉及Raveica Negrean遗产的一宗判决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范例,说明法院如何判断遗嘱中的条款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赠与,还是仅表达了无法执行的个人愿望。
案情背景
Raveica Negrean于2019年3月2日去世,留下了一份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的自拟遗嘱。其子Timotei Borbil(Tim)获得了遗嘱认证,并随后向法院申请对该遗嘱的适当解读。另一名儿子John Negrean(John)一直居住在亡者位于Sunnybank Hills的3 Falstaff Street物业中,并声称有权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
Tim向法院申请就遗嘱的正确解释作出声明,并申请有关该房产的腾空令——该房产是遗产的主要资产。
核心争议:意图与义务之别
法院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遗嘱中的某些条款是否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赠与,或仅为表达亡者的愿望。
其中一项关键条款写道:
“…我位于3 Falstaff Street的房屋……这是我儿子John Negrean的主要住所,我希望它继续作为他的家,只要他愿意。”
John主张,该条款为他创造了对该房产的居住权或终身权益。而法院并不认同此观点。
裁判理由
法院重申了既有的法律原则:
- 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必须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授予某项法律权利或权益的意图;
- 即便愿望、希望或请求出自诚意,若未以义务性的语言表达,也不具法律效力;
- 对于自拟遗嘱,法院虽然对语法和形式要求相对宽松,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仍须以足够清晰的方式表达。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
- 遗嘱中“我希望它继续作为他的家……”的表述不够明确或具有强制性,不足以构成终身权益或法律上的居住权;
- 相反,该语言仅被解释为亡者的个人愿望,而非具约束力的指示;
- 即使John曾拥有居住权,该权利也将在其搬离或将房产出租(并未向遗产报账)的情况下终止。
相比之下,法院确认以下条款为具约束力的赠与:
- 明确赠与John的首饰、黄金和一辆机动车;
- 向Tim赠与一处投资房产;
- 将剩余不动产(即3 Falstaff Street)以平分方式赠与John及另一位子女Elisei;
- 将家庭动产平均分配给五名子女。
案例启示
本案凸显了以下关键区别:
| 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 | 仅为愿望(不具可执行性) |
| 措辞清晰、明确、具有指令性 | 措辞含糊、具有选择性或建议性 |
| 明确表达赠与、遗赠或处置意图 | 使用“我希望”“我愿意”“我希望如此”等词语 |
| 明确指明受益人及财产或权利 | 语言不确定或造成歧义 |
在Negrean案中,“我希望它继续作为他的家”的措辞不足以产生任何可执行的权利。法院不会擅自更改或推断遗嘱中未明确表达的意图。
实务总结
- 避免使用非正式语言。即使充满感情的表达,也可能在法律上毫无效力。
- 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明确的指示可避免混淆,并防止受益人之间发生争议。
- 寻求专业法律协助。自拟遗嘱常常导致代价高昂的诉讼及违背立遗嘱人本意的结果。
盛益律师事务所可协助您完成遗产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起草有效遗嘱及解决因条款不明所引起的纠纷。如果您担心亲人的遗嘱存在模糊语言,或不确定自己作为受益人或执行人的权利,我们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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