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信托契约时:受托人的实用指南

找不到信托契约时:受托人的实用指南

本文由 W & G Lawyers主任律师 Nancy Wang 撰写。

信托契约遗失的情况,远比大多数客户想象中更常见。顾问退休后档案被分散处理,家庭成员去世后文件被清理,办公室搬迁后某个文件夹再也找不到——而支撑整个信托结构的那一份核心文件,就这样消失了。信托可能已经平稳运作了数十年,但一旦有人需要原始契约,该文件的缺失就会成为一个真实而紧迫的问题。

这一问题并非抽象的法律疑问。没有信托契约,受托人可能难以开立或维持银行账户,难以对信托资产进行再融资或借款,难以满足土地登记机构的要求,难以准备澳洲税务局预期的年度分配决议,也难以有把握地判断谁享有什么权益。信托的运作机制会因此陷入停滞。

信托不会因为文件遗失而消失

首先有一点值得明确:信托并不会仅仅因为信托契约遗失而停止存在。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一张纸。只要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财产,该信托关系就会继续存在。

更困难的问题在于实际运作。受托人的核心义务,是严格按照信托条款管理信托;如果这些条款无法确定,受托人就无法确信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每一次分配、每一项投资决定、每一次酌情权的行使,都像是在黑暗中作出。正是这种风险,使遗失信托契约成为一个必须及时处理的问题,而不是可以长期搁置的问题。

Mantovani 诉讼带来的教训

维多利亚州 Mantovani 案的诉讼过程显示,这类问题的风险可以有多高。该争议涉及一个于1976年设立的酌情家庭信托,由公司受托人管理,并随着时间推移在家族成员之间发生控制权变化。在原始夫妻去世以及家族冲突发生后,即使进行了穷尽性的搜索,仍未能找到原始信托契约。幸存下来的材料十分零散,包括一份不完整的附表,以及能够显示信托存在和运作情况的财务及税务记录。

在一审案件 Mantovani v Vanta Pty Ltd (No 2) [2021] VSC 771 中,法院采取了严格立场:如果信托契约遗失,而其条款无法通过清楚且有说服力的二级证据加以证明,信托可能会因不确定性而失败,相关财产可能以结果信托的方式返还给最初出资的人。这一结果会使资产回流至死者遗产。

在上诉中,该案因受托人成为上诉人而以相反的当事人名称报告为 Vanta Pty Ltd v Mantovani [2023] VSCA 53。上诉法院不同意一审结论。上诉法院认为,该信托并未失败,而是继续存在,因此相关财产仍由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而不是落入遗产之中。但这一胜诉是有条件的。上诉法院接受,关于受托人权力及归属日期的证据仍然不足,因此受托人承诺将返回最高法院,就未来如何管理该信托寻求法院指引。

该案有两个方面尤其值得注意。第一,两个法院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基础上得出了相反结论,这提醒我们,在这一法律领域中,几乎没有可以轻易依赖的确定性。第二,更令人痛惜的是,该案经历了一审和上诉,产生了非常高昂的法律费用。在一审中,受托人被认为参与了对抗性诉讼,因此被拒绝从信托中取回自身费用,并被命令以弥偿方式支付申请人的费用——这一风险直接源于其诉讼行为以及未能保存信托契约副本。该费用命令在上诉成功后被撤销,但那已是在多年争议侵蚀了家族争夺的资产之后。几乎可以肯定,如果当初保留了一份信托契约副本,这样的结果本可避免。

其他澳洲法院的处理方式

Mantovani 案属于更广泛的一类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对遗失信托契约作出明显不同的处理。纵观这些判例,法院曾经:

• 承认在没有信托管理规则副本的情况下,受托人履行职责会非常困难:Jowill Nominees Pty Ltd v Cooper [2021] SASC 76;

• 认定受托人的搜索工作不足,并在给予任何救济前,要求其进一步查询并提交额外证据:Re Barry McMahon Nominees Pty Ltd [2021] VSC 351;

• 在原始契约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允许受托人根据幸存的未签署副本管理信托:The Application of M & L Richardson Pty Ltd [2021] NSWSC 105;

• 在二级证据达到所需标准的情况下,给予司法意见,确认受托人可以基本按照一份“镜像”契约管理信托:Barp Nominees Pty Ltd [2016] NSWSC 990;

• 参考当事人的后续行为,包括他们与银行及澳洲税务局的往来,以推断某基金即使缺少已签署契约,也已被有效设立:Sutherland v Woods [2011] NSWSC 13。

贯穿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结果高度依赖具体事实。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二级证据的强度、受托人搜索工作的彻底程度,以及各方过去行为是否一致。

信托契约遗失时应如何处理

首先搜索,而且要认真搜索

第一步始终是真实且有记录的搜索。应从最可能持有副本的人开始:现任及前任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任何已故相关人士的遗产管理人。搜索范围还应扩大到最初起草契约的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业务伙伴,以及曾与该信托往来的任何银行。如果信托持有土地,相关州或领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能保存有登记在产权文件上的副本。每一次查询都应保留记录,因为法院日后会审查是否真正作出了合理努力。

衡量可行选项

如果确实无法找回信托契约,可以考虑几种路径。正确选择取决于信托的复杂程度以及手头证据的情况:

• 确认契约。 如果仍有已签署或未签署的副本存在,并且主要相关方同意该副本反映真实条款,则确认这些条款的契约通常可以满足银行及其他机构的要求,而无需诉讼。这通常是最简单、成本最低的路径。

• 替代契约。 受托人也可以选择完全替换契约,但这存在真实风险。根据具体情况,全面替换契约可能被视为重新设立信托,从而可能触发资本利得税及印花税。没有税务建议前,不应采取这一方案。

• 法院重构。 受托人可以向相关司法辖区的最高法院申请重构信托契约,或寻求司法意见,确认其按特定条款管理信托是正当的。这一方式有效,但费用高昂,并且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原契约实际载明的内容。

• 依据受托人法律管理。 对于较简单的信托,可以考虑在不重构契约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州或领地 Trustee Act 的一般规定继续管理信托。

不要忽视税务问题

有一点常常令许多受托人感到意外:即使一份契约已被确认或重构,也不保证税务机关或融资机构一定会接受。澳洲税务局可能不会直接接受重新构成后的条款,并且信托可能会根据其实际活动,而不是根据新文件或确认文件中记录的权利义务进行税务评估。因此,在签署任何确认契约或替代契约之前,而不是之后,应先取得税务建议。

受托人和顾问清单

• 全面搜索——包括现任及前任受托人、受益人、已故人士的遗产、起草律师、会计师、顾问、银行及土地登记机构。

• 记录每一次搜索——法院会评估是否已作出合理努力。

• 收集所有二级证据——包括副本、附表、财务报表、税务申报、律师档案,以及任何描述信托条款的通信。

• 评估复杂程度——简单信托可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继续管理;复杂信托则更可能需要法院介入。

• 考虑确认契约——如果仍有副本存在且各方同意,这通常是最具成本效益的路径。

• 注意重新设立信托的风险——直接替换契约可能带来资本利得税及印花税后果。

• 及时寻求司法意见——如果存在疑问或争议,受托人负有将问题提交法院的责任,延误可能使受托人承担个人责任。

• 暂停分配——在不知道信托条款的情况下继续分配,可能导致个人责任及被要求作出账目交代。

• 现在就扫描每一份信托契约——电子副本是避免日后昂贵问题的低成本保障。

W & G Lawyers 可以如何协助

信托契约遗失并非无法处理的问题;如果及早、系统地处理,通常是可以管理的。但如果等到争议中才暴露出来,成本可能会高得多。我们的团队可以协助受托人和顾问进行搜索、整理二级证据、准备确认契约或替代契约,以及向法院申请司法意见,并可与您的税务顾问协调,确保税务后果始终被纳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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