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W & G Lawyers主任律师 Melinda Gao 撰写。
在澳大利亚做家庭法这些年,我听过太多次:
“房子首付是我爸妈出的,那是借的,分家产要先扣掉。”
“律师,能不能帮我和爸妈做个借款协议,我房子是爸妈出钱买的,等我以后有对象了不会被她/他分走我的房子。”
华人家庭父母帮子女买房,太普遍了。这份心意我完全理解,法院也不会无视。只是很多人以为,补一份借款协议,这笔钱就能从夫妻共同财产里”拿出去”。今年家庭法院全席法院的一个判决,把这条路堵得更紧了。
一个466万的”父母借款”
Han & Han [2026] FedCFamC1A 54 是这样的:丈夫在2003年从母亲和父母控制的公司借了约118万买地,之后又借了63万多建房。2004年签了借款协议,2007年换了一份新的,父母还在房产上登记了 caveat(产权警示)。到了分家产的时候,丈夫说,连本带息,他欠父母466万,这笔钱应该从资产里先扣。
听起来很完整:有协议、有担保、有金额。结果一审法官一分没认,上诉也被驳回,丈夫还被判承担对方近2.8万的律师费。
法院看的不是”有没有协议”,而是”这钱真的会被要回去吗”
这是整个案子的核心。法院明确说,不能假设有担保的债务一定优先于配偶的财产分割请求;欠银行的按揭和欠亲友的借款,本质上就不一样。真正的问题永远只有一个:这笔债务被实际追讨的可能性有多大。
对照这个案子,父母借款容易被推翻,一般有这么几个原因:
一、关系太近。
债权人是父母,债务人是儿子。法院的常识判断是:父母大概率不会真的把儿子告上法庭、把房子拍卖。关系越亲,法院越不会假设债务会被执行。
二、分居前从来没有还过钱。
从2003年借款到分居,十几年里没有还过一分本金,也没有付过利息。父母第一次开口要钱,是2019年婚后,而且只要利息。一笔从来不用还的钱,在法院眼里更像资助,而不是借款。
三、分居、打官司之后才”催款”,催完又没有下文。
借款是在双方分居、起诉之后才被正式要求偿还的。即便如此,父母也没有起诉,没有申请介入家庭法诉讼。时间点太巧,行动又太少,法院自然会想:如果不是为了分家产,这笔钱会被要吗?
四、数额说不清。
实际拿到的钱大约180万,主张的却是466万,中间280万说是累计利息,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计算和证据。数额证明不了,整笔债务都会打折扣。
五、担保本身有瑕疵。
借款协议给父母的只是一个 charge(押记),法院认定它只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权益,caveat 根本保护不了;它不像按揭那样可以直接处置房产,caveat 也只是临时性的。换句话说,看起来有担保,实际上没那么硬。
丈夫还有一个论点:既然有担保,法院就没有裁量权,除非能证明是假的。法官的回应很直接:这么绝对的说法,不接受。有没有担保,法院都可以把一笔债务打折,甚至不予考虑。
那父母出的钱,就白出了吗?
不是。法院不认它是”债务”,不等于不认它是”贡献”。父母为一方出的首付,通常会被当作这一方的财务贡献来考虑,尤其在婚姻较短的情况下,这部分贡献的分量可能相当重。它会影响最后的比例,只是不会一刀从资产池里切出去。
我给客户的几句实话
有人会问:那签一份财务协议(BFA)行不行?说实话,财务协议也有不小的风险,被推翻的情形并不少,这里先不展开,以后单独写一篇。
今天只说借款这件事:想靠和子女签一份借款协议就把资产保护起来的父母们,我十分不推荐。除非它是一笔真正的借款:有白纸黑字的协议,有登记的抵押而不是只放一个 caveat,子女按约定在付利息、也在还本金,每一笔都留下记录,父母也愿意在需要的时候出庭作证、申请介入。做不到这些,协议写得再漂亮,到了法院也可能只是一张纸。
分居之后才补协议、补催款函,用处不大,还可能让法官怀疑你其他陈述的可信度。
家庭法越来越讲究证据。什么是真借款、什么是临时包装,法官一眼就能看出来。诚实的账本,才是最有力的证据。
相关案例
Han & Han [2026] FedCFamC1A 54
本文的主案例。有借款协议、有 caveat 的466万父母借款,一审不予认定,上诉被驳回。法院明确:有无担保,关键都在于这笔债务被实际执行的可能性。
Shinohara & Shinohara [2025] FedCFamC1A 126
丈夫援引此案主张现存负债必须扣除,法院指出该案讲的是名义加回,不适用于现存债务。
Biltoft & Biltoft (1995) FLC 92-614
Af Petersens & Af Petersens (1981) FLC 91-095
Prince & Prince (1984) FLC 91-501
三宗全席法院的先例,一脉相承:数额含糊、不太可能被追讨的债务,尤其是欠家人的债务,法院可以打折或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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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Melinda,一个有温度的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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