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W & G Lawyers 律师 Grace Blake 撰写。
发现自己被排除在遗嘱之外,本身已经是一件令人难以接受的事情。如果死者还在其他国家拥有房产或其他资产,或者您本人居住在海外,情况往往会更加复杂。
而很多代价高昂的错误,往往就发生在最初的几周——在任何人还没有想到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意见之前。
在我们的遗产事务中,经常会遇到家庭关系和资产跨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例如,一位父母移居昆士兰,但仍在上海持有一套公寓;又或者,一名居住在海外的成年子女在葬礼结束数月之后,才得知自己并未从父母的遗嘱中获得任何遗产。
昆士兰州有关**家庭供养申请(Family Provision Application)**的法律可能适用于这类遗产,但昆士兰法院并不一定能够处理或影响所有海外资产。因此,最终结果有时会与家属原先的预期有很大差异。
昆士兰法院实际上可以处理哪些资产?
谈到被排除在遗嘱之外,通常首先会讨论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也就是申请人是否属于《1981年继承法(昆士兰州)》所规定的配偶、子女或受扶养人。
这当然仍然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但是,如果遗产涉及海外因素,往往还有一个更基础、也更实际的问题需要先解决:
昆士兰法院究竟有权处理哪些资产?
这个问题有时会直接决定一项遗产索赔是否值得继续进行。
澳大利亚法律对不动产和其他类型的财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而言,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通常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银行存款、股票及个人物品等动产,则通常适用死者去世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死者去世时的住所地在海外,昆士兰法院通常仍可以处理位于昆士兰州的不动产。
反过来也一样。
如果死者去世时的住所地在昆士兰州,但其名下在其他国家拥有一套公寓,该公寓通常仍受房产所在地法律管辖。昆士兰法院作出的命令,并不一定能够改变或重新分配该海外房产的归属。
此外,昆士兰州还有另一项重要限制。
与新南威尔士州不同,昆士兰州的法律并没有将某些已经转出遗产范围的资产重新“拉回”遗产中的权力。因此,一般只有死者在去世时实际拥有、并构成其遗产一部分的财产,才可以作为家庭供养申请所涉及的资产。
这通常意味着以下财产可能不属于遗产:
- 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财产;
- 由家庭信托持有的资产;
- 已通过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受益人提名安排给其他人的养老金;
- 已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人寿保险赔偿款。
在跨境遗产中,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海外资产经常正是通过信托、共同持有或其他类似安排持有。
居住在海外并不会使您失去申请资格
一个人是否有资格提出家庭供养申请,主要取决于其与死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申请人目前居住在哪里。
因此,例如:
- 居住在广州的成年子女;
- 葬礼后返回海外居住的遗孀;
- 居住在海外、并曾依赖死者供养的父母;
都可能符合申请资格。
真正的困难往往在于如何证明相关关系。
如果一段婚姻是按照结婚所在地的法律有效成立的,澳大利亚通常会承认该婚姻。但在实际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婚姻文件,并可能需要提供经认证的英文翻译件。
对于事实伴侣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如果双方因为工作、签证、家庭安排等原因长期居住在不同国家,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符合澳大利亚法律要求的事实伴侣关系,可能会更加复杂。
严格的时间限制
昆士兰州对于家庭供养申请设有较为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且这些期限是从死者去世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您得知自己被排除在遗嘱之外之日起计算。
一般而言:
- 应当在死者去世后 6个月内,向遗嘱执行人发出书面通知,表明您有意提出家庭供养申请;
- 正式申请通常需要在死者去世后 9个月内向昆士兰最高法院提出。
这些期限非常重要。
根据《1981年继承法(昆士兰州)》,如果遗嘱执行人在相关期限届满后分配遗产,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其可能受到保护,而无需就之后提出的索赔承担个人责任。
对于分居不同国家的家庭而言,六个月或九个月其实非常短。
海外家属可能很晚才收到死者去世的消息,而收集海外文件、安排认证以及准备翻译,也都需要时间。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逾期申请,但申请人需要向法院解释延误原因。
而一旦遗产已经被分配,即使法院具有允许逾期申请的酌情权,实际追回遗产的难度也会明显增加。
因此,如果您怀疑自己可能被排除在遗嘱之外,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尽快向遗嘱执行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尽早取得法律意见,而不是等到所有情况都完全调查清楚之后才采取行动。
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继承观念可能存在差异
来自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家庭,有时会认为近亲依法一定可以取得遗产中的固定比例。
这种理解并非没有原因,因为不少国家和地区确实设有类似“强制继承份额”或“保留份额”的制度,为近亲保留一定比例的遗产。
但昆士兰州的法律并不是这样运作的。
在昆士兰州,并不存在所有近亲都自动享有固定遗产比例的制度,而且也并非任何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都可以提出家庭供养申请。
根据《1981年继承法(昆士兰州)》,通常只有以下人士具有申请资格:
这里的“配偶”可以包括符合条件的事实伴侣,而“子女”也可以包括养子女及继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如果申请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些类别,即使与死者关系非常亲密,也不能仅因为觉得遗嘱安排“不公平”而提出家庭供养申请。
即使申请人符合资格,也并不代表一定能够获得遗产。
昆士兰州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仍然是:一个人原则上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其遗产。
法院只有在认为遗嘱没有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作出适当且充分的生活、赡养及支持安排时,才可能介入并重新调整遗产分配。
法院会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因此,一名成年子女即使按照其原居住国的法律原本可能享有固定继承份额,如果其自身经济状况良好,或者遗产规模有限,在昆士兰州提出申请后,也可能只能取得较少的金额,甚至无法取得任何额外遗产。
涉及海外申请人的几个实际问题
跨境遗产争议中,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外文文件通常需要制作经认证的英文翻译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如果宣誓书在海外签署,通常需要在获授权人士面前宣誓或确认,例如澳大利亚领事官员或公证人;
- 申请人的个人经济状况是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不仅需要披露在澳大利亚的资产和收入,也需要披露其在海外的资产和收入;
- 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外,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
- 遗产并不一定会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特别是在遗产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如果申请失败,申请人的整体经济状况甚至可能比诉讼前更差。
对遗嘱执行人的提醒
如果您正在管理一宗涉及海外因素的遗产,在分配遗产之前应当格外谨慎。
当受益人或潜在申请人居住在海外时,他们可能较晚才得知死者去世或遗产管理的情况,因此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间也可能较迟。
而《1981年继承法(昆士兰州)》给予遗嘱执行人的相关保护,只有在法定时间要求得到适当遵守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因此,在进行遗产分配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尽可能:
- 查找并联系居住在海外的家庭成员;
- 确认死者是否拥有海外资产;
- 明确哪些资产属于遗产;
- 评估哪些资产可能属于昆士兰法院能够处理的范围。
在涉及跨境资产和海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过早分配遗产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W & G Lawyers 可以如何协助您
被排除在遗嘱之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通常并不简单。
昆士兰州又设有严格的申请期限,因此可以采取行动的时间往往十分有限。
如果死者还拥有海外资产,或者您本人居住在海外,相关法律问题会更加复杂。
W & G Lawyers 可以为您提供清晰、务实的法律意见,帮助您尽早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及可行选择。
我们可以协助您:
- 评估您是否有资格提出家庭供养申请,以及从实际和经济角度而言是否值得提出申请;
- 在六个月及九个月的相关期限内向遗嘱执行人发出适当通知并保护您的法律权益;
- 确认哪些资产属于遗产,以及哪些资产可能不属于昆士兰法院能够处理的范围;
- 收集及准备支持申请所需的证据,包括海外文件及经认证的翻译件;
- 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协商或调解寻求解决方案,尽量避免直接进入有争议的法院审理程序。
如果您被排除在遗嘱之外,或者您作为遗嘱执行人已经收到潜在申请人的索赔通知,我们建议您尽早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仍有足够时间评估并保护您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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